NGO热情日益高涨 环保公益诉讼助力天清水蓝

NGO热情日益高涨 环保公益诉讼助力天清水蓝

2015-09-01 pengzenghui 177

11日起,新《环境保护法》开始施行,这是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社会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主体资格和认定标准。这一规定打开了环境公益诉讼司法救济的大门。根据最高法刚刚发布的司法解释,我国符合条件的700余家社会组织都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因没有法律规定的明确原告,曾导致诉讼遭遇尴尬,这样的事情将成为历史。17日出台的《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环境民事诉讼原告资格明确,以后跨界污染由谁起诉有了准。而环保行政机关被允许支持起诉,有利于调查取证,形成打击合力。      

原告资格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按照《解释》规定:市级以上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对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相关组织做出明确规定,为我们提起诉讼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马勇说,中华环保联合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国家环境保护部主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与环保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热心于环境事业人士自愿结成,成立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依法享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环保组织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公益诉讼是履行监督权力的一个抓手。”马勇透露,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违法企业的责任,“和行政执法形成一个很好的合力,能够加大对环境违法的打击力度。”      

此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组织并不少,理论上全国有700多家符合条件的组织都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2014124日,江苏泰兴“12·19”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二审在江苏省高院开审。该案曾因一审判决污染企业赔付1.6亿元,创我国环保公益诉讼赔付之最而引起广泛关注。      当年1226日,环保部下属中华环保联合会为原告提起的土壤受污染公益诉讼案件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开庭,并当庭宣判被告对环境进行修复。      2

01511日,环保组织“自然大学”发布了第一批“大气污染黑名单”。同日,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针对福建南平市损坏林地的采矿主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也得到受理。4日启动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同时公布该组织进行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最新进展。      

南平案原告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诉讼部部长刘湘指出,通过该案,一方面能看出地方法院是否做好了接受公益诉讼案件的准备,二就是检验一下“自然之友”等民间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自然之友”公众参与项目协调员葛枫介绍,作为多个公益诉讼原告的“自然之友”将借着新环保法实施的大好形势,准备将几个诉讼案卷进行整理,依据新的环保法再次提起诉讼。      环保公益诉讼让水更清天更蓝      

而就在11日,新《环境保护法》生效实施当天,环保民间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针对福建南平市损坏林地的采矿主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得以受理。随后,113日,山东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起诉浙江一家化工企业的危险废物被运至东营进行非法处置,造成了“跨界污染”,索赔1000万元处置费……几起有关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在新年伊始接踵而至,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当我们共同生活的环境遭到了破坏,破坏环境者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该由谁来主张权利?通过什么方式追责?而这些问题正随着一起起环保公益诉讼逐步清晰。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被人们称为“史上最严”,其中“最严”之一就是提高了企业违法成本,规定企业违法排污按日罚款上不封顶。相比隔靴搔痒的小额罚款来说,一条“上不封顶”让那些以前宁愿被处罚也要排污的企业必须得掂量掂量了,如果继续违法排污,不再只是在罚款上限之下的小打小闹,很可能会收到“天价罚单”,甚至罚到企业倾家荡产。同时,这也会对其他企业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引导和鼓励企业主动实施环保技术改造,从而有效降低环境风险。      

一直以来,环境公益诉讼都存在举证难问题,但这一困境在刚刚开始施行的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解释中找到了突破口,其中明确了检察机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2014年年底泰州市的一起环保公益诉讼案中,地方环境监测站、环境科学学会、各级环保部门及所属监测机构都给予原告有力支持,同时,两级法院、检察院也摆明立场,支持环保组织维护环境公益,所有支持加在一起才带来了原告的最终胜诉。可见,各相关部门对诉讼过程一路“保驾护航”,其实正是政府和公众合作,发动全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事业的一种体现,目的是进一步形成共同监督,共同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氛围。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李克强总理强调,对食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群众高度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要重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让不法分子付出付不起的代价。      

新《环境保护法》已正式实施,这部被称为“长牙齿”的法律,对民怨极大的污染现象打出了“硬拳头”,给了人们打击环境破坏行为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我们乐于看到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者受到严惩,同时更希望看到在依法治污强大的震慑力之下,破坏环境的行为越来越少,保护生态的行为越来越多,水更清,天更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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